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扶贫车间”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为大力推进“扶贫车间”发展,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助推脱贫攻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贫车间

“扶贫车间”或者叫“社区工厂”、“卫星工厂”,是指以扶贫为目的,设在乡、村的加工车间。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带动脱贫为宗旨,要解决的是农户尤其是贫困户就地就近就业问题。它的特点是,只是加工或生产车间,不是经营主体,只负责某个产品的简单生产加工环节(工序),而不是整个生产加工过程,以劳动密集型的轻工纺织和农产品加工为主,有的就地取材,有的“两头”在外。它的条件是,有一个成熟的企业为后盾、有成熟的产品为前提、有成熟的市场为关键。包括:

(一)利用乡镇、村集体闲置土地、房屋创办的厂房式“扶贫车间”;

(二)设置分散加工手工产品等的居家式“扶贫车间”;

(三)依托农村“三变改革”,通过“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引导贫困劳动力到合作社务工,领取工资的合作社式“扶贫车间”;

(四)依托各类电商设立,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实体和虚拟相补充的“互联网+”式“扶贫车间”;

(五)其他类型的“扶贫车间”。

二、认定条件

各类企业等经济组织兴办的符合上述要求、吸纳甘肃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10名及以上或占用工总数20%以上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加工车间,可以向当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扶贫车间”认定申请,由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农牧、工信、扶贫等部门开展“扶贫车间”认定工作。具体认定程序、提交的认定材料、相关补助资金的核拨及相关扶持政策的申请程序等由县市区人社部门商相关部门制定。

三、政策措施

经认定的“扶贫车间”,在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用工方面可以申请享受以下政策措施:

(一)财政奖补政策。

1.“扶贫车间”吸纳10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属于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到用工总数20%以上、且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当年度给予每个6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人员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为“扶贫车间”的,按有关规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省级创业典型创办的“扶贫车间”,按照有关规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鼓励“扶贫车间”对吸纳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开展培训,且符合条件的“扶贫车间”,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助。

(二)金融支持政策。

1.对于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优先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最高额度1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贷款期限3年,利率最高可在同期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58个特困县区的财政部门提供3年全额贴息,非特困县区的财政部门提供2年全额贴息。

2.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车间”可比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要求优先给予扶持,贷款额度最高200万元,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三)土地优惠政策。

1.乡镇、村集体闲置土地可按有关规定划拨给“扶贫车间”无偿使用,“扶贫车间”租赁土地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2.在不占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将认定的“扶贫车间”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后,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上述内容中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四)其他扶持政策。

1.乡镇、村集体闲置房屋、厂房、废弃的学校校舍可按有关规定优先提供给“扶贫车间”无偿使用,“扶贫车间”租赁集体房屋、厂房的可享受租金减免。

2.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电力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围绕“扶贫车间”建设,安排必要的项目资金,帮助各地完善“扶贫车间”涉及的水、电等各项基础设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对“扶贫车间”用水用电给予补贴,切实降低“扶贫车间”用水用电价格。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统筹协调。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体系,细化部门任务分工。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报酬发放等资料进行审核;扶贫部门负责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补助资金进行合规性审查;工信、农牧和商务等部门分别负责对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规定进行审核。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资金保障。

财政奖补第1条所需资金从扶贫资金中列支;第2、3、4条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解决。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扶贫车间”的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要切实加强财政奖补资金的监管,保障专款专用和资金运行安全,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人员和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监督检查。

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已认定的“扶贫车间”吸纳就业、生产经营和安全防护情况等按年度进行综合评估,实行动态管理。要督促“扶贫车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可采取月工资或计时计件工资的方式,经公示后按时足额发放,月工资或计时工资不得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计件工资要符合《劳动法》规定,应该按照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切实保障贫困劳动力合法权益。

(四)强化信息报送。

各地要及时对辖区“扶贫车间”的认定情况及吸纳就业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逐级报送,确保信息沟通畅通。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成效显著的,要树立典型,积极宣传推广。